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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5 11:57:09 浏览:[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事业系统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事业局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含中小型工程)的项目管理与监督,保证各项建设工程资金合理使用,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岚综管综〔2019〕19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岚综管办规〔2024〕5号)等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区社会事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基建工程含重点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是指区社会事业系统内政府投资(包括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或者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的项目,其中小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不包括征地费用)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工程、道路、管网、绿化、信息化等基础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应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管理。

  按项目投资量和项目类别进行分级管理,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及投资量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该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由局本部承担建设单位的项目,领导小组由局班子相关成员与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业务骨干、筹建组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项目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统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建设的业务指导、数据汇总报送,服务基层服务项目、督促项目按程序实施、掌握具体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反馈;由局下属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的项目,下属单位相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实施项目需求单位的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以及后勤保障和财务人员、有关专家(根据需要)等组成。

  第四条总投资量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管理,由局相关处室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启动后,应成立项目管理专班,成员(不少于三人)由项目需求处室负责人和相应处室成员组成;其中,教育、卫健领域的建设项目由局办公室(项目办)牵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民政、社保等领域的建设项目按惯例由业务处室牵头组织实施。由局下属单位负责实施的小型工程启动后,下属单位相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由实施项目业主单位的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及后勤保障或财务人员等组成。

  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应该列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集体议事的研究范畴,“集体议事”指的是:根据项目投资量或者重要性,按区社会事业局的议事规程,相应列入建设单位的上级项目管理机构、党组织或者班子成员集体会议审议。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职责是:提出建设工程项目需求申请,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现场管理、资金支付、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投资纳统、入库、移交以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等;要落实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必要性、可行性,对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计划(资金拼盘)、实施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竣工结算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实施活动的主体责任。

  局及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项目建设。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前期策划工作,由局各业务分管领导牵头,局各相关处室和建设单位负责,滚动谋划生成储备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需要推进的基建工程。任务下达后,局办公室(项目办)具体负责推进落实,并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审批结果、年度计划、建设规模、时间节点和投资情况,督促指导各项目建设业主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立项报建审批、规划、设计、预算、审核、监理、检测和招投标等前期相关手续,经报批审定后的重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需事先报局办公室(项目办)审核,再根据投资量大小,通过局分管领导专题会议或者局务、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按规范程序执行。

  第七条局下属单位,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以申请报告的形式申报立项。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申报(每次间隔不低于3个月),定期于每年3月份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与预算,同年4-5月份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每年8月份对计划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申报流程:报局办公室(项目办)初审,其中校安工程报局安全法规处初审,再报局党组或者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应急项目可以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直接向局分管领导申报立项。根据实际需求启动实施的政府投资基建工程小型项目,填写“备案表”(详见附件),附上立项依据、建设方案、招标文书等,报局办公室(项目办)审查备案,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投资额度、资金筹措方式、实施时间等,审查内容含设计方案、招标文书等;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内(不含10万)的建设项目,如果没有设计施工图,应该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经审后局领导签字确认后实施或按局党组(局务)会议纪要落实。

  (一)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内(不含10万元)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汰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采用简易公开招标(随机抽取)、邀请招标(集体议事)、竞争性谈判(集体议事)、政府采购等方式自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授权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二)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提出项目投资计划,报局办公室(项目办)审定后,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含设计、预算、预算审核等)和选择施工单位。并经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设计、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集体议事)、简易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等招标方式实施;应急工程经主管局批准可考虑委托实施。

  (三)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以内(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从“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平台”(称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获取项目赋码后,通过该网站“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选择服务单位,开展项目设计、预算编制等工作,编制好项目预算价,报局办公室(项目办)审定,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在线上报送各相关管辖片区财政审核机构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获取区行政审批局施工阶段综合审核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代理单位开展公开招标、简易公开招标(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开标时由局办公室(项目办)参与监督。

  (四)总投资额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国家、省、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要求执行,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按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可研立项、预算审核、施工监理招标、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合同管理、结算审核、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建设管理活动。

  第九条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局机关各处室需启动实施的政府投资基建工程项目,直接报局分管领导(中心主任)初审或者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超过分管领导(中心主任)权限的,按社会事业局议事规程再报局务或者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退役军人领域项目立项可报相关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如议军会、军地联席会、双拥办主任专题会、区主要领导签批等;会议研究确定后,直接送实验区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查备案(无需送局项目办审查备案),并自行按实验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启动实施。

  第十条 合理设置委托代理机构服务采购的限额,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按规定流程选择服务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工作;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从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拆标或拆分工程,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招标采购,严禁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本办法的监管;也不得将不同属性、不同类别、不宜合并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合同包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后管理”及施工监管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基建工程招标完成后,应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20个日历天内),并严格按合同履约,不得变更、中断或擅自终止合同;确需增加的工程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与参建单位、供应商等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增加造价应控制在“10%”以内,变更超过10%的必须向上级汇报并获得有权机构批复后方可实施;工程中标后实施过程,需严格按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执行。

  2.加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控制;参加安全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消除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隐患;组织项目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和做好质量控制管理;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合同履职,做好材料进场管理;督促编制施工组织,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签署建筑文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组织参建单位制度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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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完成基建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后,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工程项目要按照规定进行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尾款清算、核销支出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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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档案管理。对每个项目建设档案应妥善保存,及时归档并做好资产登记,包括前期设计、预算、预算审核、施工招标、竣工结算、决算等环节各类文件档案(含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材料、合同文本、验收等材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结算审核结束并付清除预留保质金外的项目尾款后,建设单位要做好基建工程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未通过竞争性产生的同一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不得连续且一年内在同一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或监理达两个项目以上。

  2.杜绝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参与管理的不同实施单位参加同一合同项目实施过程的招标采购活动,防止发生相互串通投标等情形。

  3.为项目提供规划编制、整体设计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机构,不得再参加该施工项目的其他服务。

  (四)局办公室(项目办)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查询和招标采购信用体系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廉洁招标采购且受到上级部门惩处的机构和法人,惩处内不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信用评分记录低于总分60%的机构、法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一年内拒绝其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项目办)具体指导和协调基建工程建设,负责对接区财金局、经发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处室、下属单位基建工程实施进行监管,局机关效能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监督检查,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原印发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岚社会综〔2015〕33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系统政府投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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