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管〔2024〕14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城管〔2024〕1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鲤城区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规范。
通过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部门共同参与建筑垃圾规范管理,遏制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
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牵头起草《鲤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组织多次讨论,在遵循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县(市、区)经验,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规范(送审稿)》,并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管理规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有效期3年。
《管理规范》正文主要围绕基本原则、处置范围、处置程序、清运处置要求、清运处置费用、监管职责和保障机制等7部分提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部门依职能负责督促房建、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监管,通过“源头收集、中端收运、末端处置”运行模式,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
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规定。
针对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等不同领域产生的建筑垃圾,明确各个领域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流程,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行为。
例1:某有物业管理机构的住宅小区业主需要清理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要向物业管理机构报备,由物业管理机构或与物业签订运输协议的单位向区级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物业管理机构要对该业主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负责。
例2:某自建房居民需要清理自家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向社区居委会报备,由社区居委会或与社区签订运输协议的单位向区级城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社区居委会要对该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全过程进行负责。
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工作要求,规定责任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防范和制止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清运处置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行业监管,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推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形成部门会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联合惩戒相关工作机制,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论是否需要外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都必须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级城管部门备案。方案内容要对项目开工建设后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评估并分类计量(需有第三方测量报告数据支撑),分别写明需外运及临时贮存建筑垃圾的数量及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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