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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30 13:54:34 浏览:[ ]次

  为推进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管养维护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地坪、雕塑、园路等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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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园林局是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财政、住建、规划、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由具备风景园林绿化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先设计后施工。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应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地点、绿地率、苗木配置等,审查合格加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园林局负责审批;15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绿化工程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实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施招投标的,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定的招标公告经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公告由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行政服务大厅网站和交易中心电子屏、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暨招投标网上统一发布,也可同时在其它媒体上发布,但各媒体发布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招投标当事人停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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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园林局负责;15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质监机构)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质监机构或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颁发《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书》,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计划》,确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园林局负责;15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市园林质监机构受市园林局委托,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各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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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业务的,由市或县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监理,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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